保安也被“竞业限制”?荒唐!
转自:中国经济周刊
本刊记者 郑雪
月薪3500元的保安竟然也被竞业限制了。
这是人社部、最高法近期联合发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李某先后两份工作都在保安公司,前一家公司在李某离职后,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打工人来说,竞业限制并不陌生。但落到保安这个职业,有些让人意外。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也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适格主体,是指相关当事人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保安公司的仲裁申请。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比如“全员竞业”,劳动者即便不接触核心机密也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在2023年的一篇论文中梳理了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书,相关判决中,79%的义务主体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最普遍的基层岗位员工,包括产品销售人员、培训机构老师,甚至不乏前台、保安、保洁。
对于打工人来说,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或者顺利离职,在竞业限制的签订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让步。当下,情况或将有所改变。

此次案例为普通劳动者“撑了腰”。正如人社部、最高法在点评时所表示,各级裁审机构应当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这个案例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双方签字也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一定生效。普通职工如果接触不到商业秘密,便不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即便签字,法院也会认定无效。”熊定中说。
责编: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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