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300125)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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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聆达股份(300125)公告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聆达股份所涉嫌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容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份的关联方。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对相关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的2笔合计5,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3年6月12日到2024年4月27日之间买入聆达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ST聆达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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